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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扬州大学章程》和《扬州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大委〔201799),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决策的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

   (三)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重大改革方案与举措;

   (五)教学、科研、人事与师资、学科与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财务、招生、创收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自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八)教职工聘任、考核、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处分以及其它关系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九)免试研究生推荐、重大表彰、处分等事关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自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科级干部与学院后备干部推荐等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自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院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四)外派挂职干部的选拔推荐;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和学校等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的报废;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未列入预算或预算变更、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

   (三)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规章,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程序按照《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议决策前,由学院分管领导牵头,通过座谈会、有关专业委员会会议、个别征求意见以及专业咨询、评估规划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会议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选拔、任免、调整和推荐干部,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纪检工作人员意见;

   (三)应由学术、学位委员会审议、咨询的重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专业委员会讨论或征求相应的专家委员的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的咨询;

   (五)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大宗物品的采购,应就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六)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迅速研究处置方案;

   (七)其他“三重一大”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决策事项须在充分论证、提出优选方案的基础上,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分管院领导将待上会议题(含汇报材料、调研材料等)交学院综合办公室汇总。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研究。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相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等应至少提前一天分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熟悉材料、掌握情况、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议事规则:

(一)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坚持一事一议。逐项议决,不得同时表决多个事项;

(二)充分讨论。先由分管院领导或系部(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逐个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于会前书面表达意见;

(三)回避制度。讨论与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要回避;

(四)末位表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待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暂缓决策。遇有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学院纪检员、系部(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牵头负责,相关系部或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需多部门执行的事项,应明确主要牵头人、主要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的院领导要及时将执行情况向院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系部或部门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对于保密事项,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保密事项外,应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催办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人员明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落实明确;会议纪要及时形成,分发到位。要将会议议程、记录、纪要等文字性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十九条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和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规、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扬州大学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扬州大学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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