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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领导班子的根本工作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领导班子团结协调的根本保证,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是增强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基本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学院事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改进学院的工作作风,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规定按期召开学院党员大会、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程序及议事内容,根据学院有关会议的议事规则确定。

三、在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措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干部任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党建和思政工作、学生工作、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关系到教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前,要做好调研工作,进行充分的论证,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四、院综合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天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做到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不搞临时动议,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增加议题。

五、会议决议过程中,院党政主要领导不宜首先表态、发言,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和表决;根据议题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或进行意见集中;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如果出现重大分歧,一般情况下暂缓表决或休会,待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确实难以形成决议的,可向上级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待有关领导协调一致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六、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后,应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其他领导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持不同意见的与会领导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议、决定复议、更改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决定。

七、负责决议、决定落实的同志应抓紧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向有关会议报告。

八、与会者必须严守会议纪律,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请假;对会议讨论、研究的有关事项,除需要公布的内容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对违纪者将追究责任。

九、学院有关会议记录,应根据学校有关工作要求,上交学校有关部门及校领导审阅。

十、本实施细则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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