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院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学院各项工作。
第二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学院领导班子在实行共同负责的过程中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是指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学院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院党委的各项工作,是学院党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全面主持学院的行政工作,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学院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与学院行政一起讨论决定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办学治院能力。
(四)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稳定工作和统战工作。
(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团结带领师生员工积极完成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建设和谐学院。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负责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和指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经常分析党支部工作状况和党员思想状况,及时提出加强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学院组织发展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和行政一起,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好招生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提高学生就业比例和就业质量。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学院行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组织开展各类学科、专业和学位点的评估;建设学科平台等。
(三)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计划;组织申报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的、跨学科的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培育和实现学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等。
(五)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学院人才培养、引进和学术梯队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等。
(六)执行学校财务规定,负责学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执行;做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院内资产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七)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各类社会服务活动。
(八)和党委一起,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和成教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学院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交流水平。
(十)负责学院的审计、监察和学术腐败治理等廉洁从政(教)工作。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八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日常工作中,党政联席会议具有最高决策权。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一)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纪检员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院长研究确定。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不是领导的党委委员,专业教研室(部、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院工会主席,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校特邀监察员等。
(二)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党委工作职责的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职责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商议决定并事先告知与会人员。书记、院长会前要就议题主要内容进行充分沟通。涉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须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书记、院长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就会议内容进行沟通;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三)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班子成员必须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学院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确认。
(四)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决策前还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学院工会、师生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
(五)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定期召开,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专人保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要充分发挥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在贯彻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