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15〕14号)和校党委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学院党政领导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交友的范围
(一)参加联系交友的干部
1.学院党委委员
2.非党委委员院领导
(二)联系交友的对象范围
1.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2.担任民主党派校级组织副主委以上职务的人士;
3.党外人士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
4.学院担任科技职务的党外干部以及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外中青年代表人士;
5.归侨、侨眷及留学归国人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
6.在市级社会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外人士;
7.党外的少数民族教职工的代表人士;
8.其他需要联谊交友的党外代表人士。
第二条 联系交友的内容
(一)了解和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动态,针对他们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交换看法,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通报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听取联系对象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联系对象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反映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第四条 党政领导同党外人士交朋友,要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与党外人士坦诚相见,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帮助,建立真诚的友谊和相互信赖的关系。
第五条 联系交友的主要措施
(一)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根据业务分工,确定联系党外代表人士的名单,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交友名单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作适当调整,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二)党政领导干部对所联系的党外人士,每学期主动联系、谈心1-2次,也可采取约请座谈、电话访谈、新媒体交流、走访慰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党外人士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在《学院谈心谈话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三)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交友的情况列入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列入领导干部工作计划、个人述职内容纳入年度评价考核之中。
(四)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党外朋友的思想动态以及他们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