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深入落实学院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党委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谁主管、谁负责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原则,不断完善主体责任体系,严格责任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扎实推动责任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系科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学院党委负责,并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组成,院党委书记任组长。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 党支部书记、系科和内设机构负责人都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学院党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落实者,按照分工分别负以下主体责任:
(一)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院长是学院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和系科负责人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领域的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据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院党委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是所在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所在支部行政负责人的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系科负责人是系科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系科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系科其他负责人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应承担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组织领导责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每学期召开1-2次专门会议,传达上级精神,研究、分析、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推动落实责任。组织修订并组织党员干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严格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制度,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深入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三会一课”与党日活动制度,督促处级党员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深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完善党内监督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干部选任、财务管理、人才引进、科研经费、职称评审、考核奖惩、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重要节点教育提醒,密切关注四风”隐形变异新动态,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坚持抓小抓早,积极运用“四种形态”, 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三)宣传教育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党章党规专题学习、党风党纪学习教育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修身教育活动,营造崇廉尚廉氛围;每年组织开展1-2 次警示教育活动,组织收看警示教育片、学习违纪典型案例,常敲反腐倡廉警钟;每年至少为党员干部上1次廉政党课。
(四)检查考核职责。切实加强对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财务管理、人才引进、科研经费、资产管理、学生经费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定期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年至少1次;定期听取党支部和院属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委员落实监督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汇报,每年至少1次;按要求向校党委、纪委和联系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督促指导纪检委员向校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组织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工作。
(五)维护党纪责任。严格按照学校问题线索处置办法的要求,做好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做好党员干部违纪处分审批、报备和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党员干部谈话函询、约谈诫勉、检查通报、违纪处理等工作。
(六)表率示范责任。领导班子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以身作则,廉洁自律;领导班子带头做好述责述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制度。院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系科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院党委每年年底,分别按要求向校党委和校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院党委纪检委员每年年底,分别按要求向院党委和校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党支部每年年底,分别按要求向院党委和纪检委员以书面形式报告年度所在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评议制度。院领导班子和个人每年年终向全体教职工述责述廉一次,集中报告学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情况,接受质询和评议;党支部书记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一并接受评议。
第十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院党委纪检委员协助院党委,通过跟踪督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系科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院党委报告并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干部若职责范围内出现廉洁问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除执行校党委文件的责任追究外,在晋职、晋级和年终评优推荐中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主要责任,凡由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教职员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其部门及专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校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人和责任对象
本责任书中的责任人为院领导;责任对象为院领导所分管系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责任人的责任
1.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对责任对象学习党纪党规及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检查学习情况。
2.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指导。经常听取责任对象关于本人廉洁从政有关情况和本单位(系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要求。
3.加强对责任对象的管理。经常听取责任对象关于本人工作、生活等方面重大事项的汇报,每学期至少与责任对象进行1次廉政专题谈话。
4.加强对责任对象的监督。经常了解责任对象的工作和思想动态,要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5.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对责任对象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三、责任对象的责任
1.定期向责任人汇报本人廉洁从政有关情况以及本单位(系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2.认真贯彻落实责任人关于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自觉接受责任人的监督和检查。
3.及时向责任人汇报本人所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的重大事项以及违纪违规问题。
4.主动向责任人汇报本人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虚心接受责任人的教育和指导。
5.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对责任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责任追究
对本部门或分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甚至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在此期间,如责任人和责任对象一方或双方调整,则另行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