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明确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副院长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的安全稳定负重要责任;各系科、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单位)的安全稳定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系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宣传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精神和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 每学期召开2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会商相关问题,特殊时期可随时召开会议。
(四)对全院师生开展经常性安全稳定教育和专题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稳定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与各系科、各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形成党政领导班子、党支部、工会和各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六)定期预测、分析舆情动态和学院可能存在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经常听取各系科、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积极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规果断处置院内突发的安全稳定事件,尽快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八)检查、考核学院各系科、部门(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各项措施的实施。
(九)落实责任追究,对没有履行好职责而导致责任事故的干部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认真落实上级学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六条 院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安全稳定工作的日常事务,对全院各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负有检查、指导、监督的责任,对安全稳定工作教育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或个人有处理建议权。
第七条 各系科、部门(单位)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稳定重于泰山、社会维稳人人有责”意识。
第八条 全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加强对一些重要岗位人员的严格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稳定教育,同时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健全完善安全保卫工作机制,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加强对全馆各部门(单位)的督促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稳定隐患。
(四)营造“安静、安心、安宁、安全”的工作环境和“乐业、乐岗、乐群、乐观”的人际氛围,及时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规避和化解矛盾。
第九条 在重要节日和特殊时段,全院教职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上下班,严格按照日常工作交接制度,做好交接记录、带班日常记录等。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严禁教职工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办公场所吸烟,放置私人物品等。
(四)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不参与非法聚会和非法活动。
(五)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带班、值班、倒班交接工作。
(六)严格安全防范,加强安全巡查,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
(七)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舆情监控,做好技术防范和应急预案。
(八)对进出口人员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出入刷卡和无卡登记制度。
(九)根据需要组织巡防督查队,加强全院范围内安全隐患的巡查处理。
(十)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安全维稳工作台账。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