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依据《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扬州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学院教师主体地位和改进创新师德师风建设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院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重要责任人,共同组织落实、推动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学院各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树立主体责任意识,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党员教师在师德师风建设中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院和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全体教职工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增强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通过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党员组织生活、新教师岗前培训等,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推进思想政治、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心理健康教育,筑牢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学术底线。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师风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企业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师风教育效果。
第六条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将师德师风宣传纳入学院思想宣传工作统一部署,实现师德师风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主题宣传月,系统宣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文件,使教职工准确把握倡导性要求和禁行性规定,使师德规范成为全院教师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第七条 健全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建立以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为基础的师德师风综合评价体系。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评优评先、津贴发放、业务培养、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等评选中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在教师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评优奖励等环节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九条 处理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工作程序:
1.学院党委收到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事件后,按照《扬州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启动调查处理流程。
2.学院党委应在充分听取被调查教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征求被调查教职工所在党支部意见基础上,形成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学院党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连同被调查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以上环节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学院党委将学校研究决定告知本人并进行警示通报。
5.被处理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提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6.“一票否决”执行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考查认定、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根据悔改表现研究讨论予以延期或解除,并将相关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流程:
1.学院党委结合年度考核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师德考核,考核工作由教职工所在系部党支部对照《扬州大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章之规定,对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教职工提出考核不合格建议提交学院党委研究讨论。
2.学院党委受理基层党支部的考核建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开展工作。
3.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建立师德建设问责机制,对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系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