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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主题党日是指学院党组织和党员按照明确的组织生活主题,在固定时间开展党的活动。主题党日活动一般每月开展1次,全年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应不少于10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天。如遇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主题党日活动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参加。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分党小组开展。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主题党日活动。

第四条  主题党日活动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活动,必要时也可由学院党委为单位统一组织。鼓励不同党支部之间联合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提倡在会场悬挂党旗,党员统一佩戴党徽,增强活动的庄重感、仪式感。

第五条  主题党日活动要注重创新载体平台,运用“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等新思维新手段,把线下开展活动与线上互动交流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开展网上组织生活。

第六条  主题党日活动要贴近党员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与“三会一课”紧密结合,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活动:

(一)学习教育。结合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等,传达学习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把党章党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党日的“必修课”。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持经常性交流讨论,引导党员始终坚定理想信念。鼓励运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

(二)民主议事。结合党务公开,及时向党员通报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的安排部署、本党支部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党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事项等。就学校和学院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决议等听取党员意见,征求党员建议,邀请党员监督。

(三)上好党课。以党性教育为核心,采取“院领导深入支部讲党课”、“支部书记带头讲党课”、“支委参与讲党课”、“支部党课大家讲”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党史国史、政治理论、理想信念、党风党纪教育和政策理论、教育发展、文明服务等知识学习。

(四)党员管理。以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为重点,突出党性锻炼,教育引导党员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三会一课”、开展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坚持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定期开展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等活动,帮助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光荣感、责任感。

(五)主题实践。着眼于推动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组织开展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结合不同岗位和工作实际,依托党员先锋岗、警示教育基地等工作载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组织党员广泛开展以调查研究、服务师生、结对帮扶、警示教育、志愿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

(六)双线互动。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把线上学习交流与线下教育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用好用活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与各类主题实践活动有机衔接,着力解决人员分散、工学矛盾突出、学习时间碎片化等问题。

第七条  主题党日活动要做到“六有”:一有计划,即党支部要对每期“主题党日活动制定活动计划,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每次活动的主题及具体内容。二有场所,支持各党支部建设专门的党员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在其它地点开展党日活动要提前向学院党委报告。三有布置,各党支部要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对主题党日活动进行科学安排,充分准备,提前将主题党日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内容、形式、议程等通知全体党员。四有内容,每次主题党日活动都要有活动主题,每次活动至少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五有记录,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记录、保管活动台帐,要将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内容、党员出勤、活动效果等情况详实记录下来。六有总结,每次主题党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在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报道,进行简要总结,并将所有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学院党委学院党费中为各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提供经费支持。需要使用党费的党支部提前10工作日向学院党委上报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费使用、票据留存以及报销各个环节须符合学校党委组织部以及财务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支部组织的主题党日活动。广大党员要积极参加主题党日活动,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党组织讲真话,自觉接受党组织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各党支部对党员参加主题党日活动、过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记实管理,并纳入党支部标准化管理和党员考评管理,作为党支部分类定级、民主评议党员、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将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和督查,发现未开展活动的要进行通报问责。同时定期组织各党支部开展“推磨式”互查,对好的经验相互学习借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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