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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党校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分党校工作,推进学院分党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学院分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分党校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一、分党校的设置

1.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

2.分党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员、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等组成。学院组织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3.分党校接受校党校业务指导和学院党委领导。

二、分党校的职能和任务

1.分党校的主要职能是:培训本学院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不定期培训本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党内外高级知识分子和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完成校党校和学院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

2.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3.制定本院党员教育计划和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三、分党校的教学和管理

1.分党校应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党校办学方针,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活泼的教学方法。一般可采取自学、专题讲授、典型报告、网络教育、专题讨论、社会实践等方法。办学形式应根据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举办读书班、研讨班、培训班、辅导班或专题讲座、系列讲座和社会考察、调研等,做到每年有规划,每期有计划。

2.分党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较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党性、教学经验丰富、热心于党的理论教育的同志担任党校教学工作;也可以聘请有关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企业家作报告和担任兼职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党校兼职教师计算其教学工作量,并发放相应的课酬金。

3.分党校负责各类培训班的教学管理、考核,颁发分党校结业证书,并报校党校备案。

4.分党校应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5.学院党委为分党校提供所需经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分党校办学经费,由分党校向学院编制年度计划,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四、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旅游烹饪(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党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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