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奖励办法(修订)
校党办〔2018〕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踊跃投身课外学术科创活动,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课外学术科创活动的积极性,加强“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等竞赛的参赛组织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对全国、江苏省竞赛获奖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1.可授予全国竞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获奖项目作者(作品作者排序“互联网+”“挑战杯”竞赛前三名、“创青春”大赛前四名者)“校园先锋”荣誉称号。
2.对大赛获奖的个人,可以参照学校“第二课堂”学分管理的相关规定认定学分。
3.在奖学金评定时,参照相关规定,优先授予相关奖项;学院制定的奖学金评定细则中,要将学生参赛成绩作为重要加分项目。
4.获得全国、江苏省竞赛三等奖(铜奖)及以上项目的作者(作品作者排序“互联网+”“挑战杯”竞赛前三名、“创青春”大赛前四名者),在符合推荐免试研究生基本条件情况下,可优先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获得全国竞赛二等奖(银奖)以上或江苏省竞赛特、一等奖(金奖)项目的第一、二作者,其专业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年级)前50%,学院原则上可给予其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申请资格。
如获奖学生(全国、江苏省“互联网+”“挑战杯”竞赛前三名、“创青春”大赛前四名)为应届毕业班学生,且第一志愿报考扬州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其复试资格。
5.对获奖项目学生团队发给奖金(单位:元/团队)。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全国竞赛 | 江苏竞赛 |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金奖 | 2万 | 1万 |
银奖 | 1万 | 0.5万 |
铜奖 | 0.5万 | 0.2万 |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特等奖 | 2万 | 1万 |
一等奖 | 1.5万 | 0.8万 |
二等奖 | 0.8万 | 0.4万 |
三等奖 | 0.5万 | 0.2万 |
入围 | 0.2万 | 0.05万 |
“创青春” 大学生创业大赛 | 金 奖 | 2万 | 1万 |
银 奖 | 1万 | 0.5万 |
铜 奖 | 0.5万 | 0.2万 |
入围 | 0.2万 | 0.1万 |
第三条 对全国、江苏省竞赛获奖作品的指导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1.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大赛项目获国赛特、一等(金)奖的,可以认定等同于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践教学)一等奖;获国赛二等(银)奖及省决赛特、一等(金)奖的,可以认定等同于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践教学)二等奖。
2.可授予全国竞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3.可给予竞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各相关学院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要予以考虑。
4.对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团队发给奖金(单位:元/项)。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全国竞赛 | 江苏竞赛 |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金奖 | 6万 | 2万 |
银奖 | 2万 | 1万 |
铜奖 | 1万 | 0.5万 |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特等奖 | 6万 | 2万 |
一等奖 | 3万 | 1.5万 |
二等奖 | 2万 | 0.8万 |
三等奖 | 1万 | 0.5万 |
入围 | 0.5万 | 0.1万 |
“创青春” 大学生创业大赛 | 金 奖 | 6万 | 2万 |
银 奖 | 2万 | 1万 |
铜 奖 | 1万 | 0.5万 |
入围 | 0.5万 | 0.1万 |
第四条 对全国、江苏省竞赛获奖作品所在学院,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1.对获奖作品所在学院给予组织工作奖金:(单位:元/项)
获奖等级 | 组织工作奖金 |
全国竞赛 | 江苏竞赛 |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金奖 | 3万 | 1万 |
银奖 | 2万 | 0.5万 |
铜奖 | 0.5万 | 0.2万 |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特等奖 | 3万 | 1万 |
一等奖 | 1.5万 | 0.8万 |
二等奖 | 0.8万 | 0.4万 |
三等奖 | 0.5万 | 0.2万 |
入围 | 0.2万 | 0.05万 |
“创青春” 大学生创业大赛 | 金 奖 | 3万 | 1万 |
银 奖 | 2万 | 0.5万 |
铜 奖 | 0.5万 | 0.2万 |
入围 | 0.2万 | 0.1万 |
2.可授予全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项目的学院优秀组织奖,可作为评价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科研成果的一个方面,也可作为学院学生工作考评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五条 奖金在当年全国竞赛结束后根据获奖等级发放,同一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全国奖项的,就高颁发奖金,不兼得。
第六条 获全国“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竞赛专项奖特(金)奖参照正赛二等(银)奖,以此类推,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对学生奖励列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预算,对指导教师及学院组织工作奖励列入学校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扬州大学“挑战杯”竞赛奖励办法》(修订)(校党办〔2015〕32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自行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大学“互联网 ”“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