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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扬大学工〔2018〕6号)

扬州大学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扬大学工〔2018〕6号 

    第一条  为传承和发扬费孝通先生“爱国爱民爱集体”的精神,奖励积极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优秀大学生,根据江苏费孝通教育基金会在扬州大学设立费孝通立德奖学金协议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费孝通立德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定范围为全校二至四(五)年级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爱国爱民,品德高尚。尊老爱幼,孝敬父母;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在学生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评奖学年专业学习成绩原则上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且至少获得两项特长奖,其中有一项特长奖应 是“道德模范奖”“实践先锋奖”或“励志成才奖”。

    (三)热心公益,注重实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热点,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且有真实的具体事例,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广大青年学生中起模范作用。

    第五条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一)学生工作部(处)将费孝通教育基金会分配给学校的名额下达给学院,原则上每个学院报送1名候选人。

    (二)费孝通立德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成立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宣传部、教务处、团委、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二)各班级依据评奖学年申请者素质测评结果及专业学习成绩,对照评定条件推荐初步人选;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学生占80%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班级推荐的初步人选中选出上报学校的推荐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费孝通立德奖学金审批表》,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江苏费孝通教育基金会审批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费孝通立德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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