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鉴定报考简章
一、报名须知
考生报名时须交2张近期2寸同底照片,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下),破格申报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报名时间
参加全省统一鉴定的工种须提前25个工作日报名。非全省统一鉴定的工种可随时报名,待向省鉴定中心申报后,再确定鉴定日期。(相关工种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及时间附后)
2、报名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扬州市华扬西路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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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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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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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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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烹调、西式面点、调酒师、茶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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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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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97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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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服务、客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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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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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97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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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配餐师、公共营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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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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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97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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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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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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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97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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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茶艺师、餐厅服务师、客房服务师、食品检验师)
初级(五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四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四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三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三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二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一级)(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各职业的具体申报条件,应根据各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确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文件精神,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如下:
(一)除符合省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正常晋升条件者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七至十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四至六名的选手。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获得省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6、取得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7、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
(1)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7至15名或市级前4至10名。
(2)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和获得技术能手称号者。
(4)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8、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
(二)除符合省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正常晋升条件者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六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6、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7、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
(1)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6名或市级前3名。
(2)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3)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8、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三、公共营养师申报条件
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四、营养配餐师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